(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)
第一条 为保障协会工作正常开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《吉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会费收取标准
会长单位每年40000元;
副会长单位每年20000元;
常务理事单位每年10000元;
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;
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。
第三条 会费收取办法
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9月30前。会员单位可通过转账、邮局汇款或面缴的方式向本会交纳当年度会费。本会收到会费后,即开具国家财政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正式收据。
第四条 协会属于自筹自支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,会费收支坚持“取之于会员、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。会费主要用于以下事项:
(一)组织专业性课题研究、学术交流、调查研究、学习考察等活动;
(二)定期、不定期出版会报、会刊和购买相关资料,以及本协会网站建设;
(三)本协会召开的各种会议、举办各种培训班;
(四)本协会办公经费;
(五)专家咨询费用;
(六)其它经会长或秘书长核准的用于本协会需要的临时性费用。
第五条 会费管理
(一)严格执行《会计法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、货币收支管理制度以及《吉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章程》,对会费进行严格管理;
(二)在本会财务帐中设定会费收支帐目,在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
(三)每年的会费收入、支出情况向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,在换届前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,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。
会员有权就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疑,财务委员会或有关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出答复并说明情况。
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